近日,乐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乐府一街和新平一街交会处,发现一无证流动商贩,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该商贩已多次在该路段周边无照乱摆乱卖,执法人员曾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劝导。本次,经乐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劝导,该商贩情绪激动,拒不收拾物品搬离,鉴于此执法人员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商贩的部分物品进行了暂扣,并耐心对该商贩说明无照乱摆乱卖不仅影响市容市貌、扰乱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然而,该商贩不仅不配合执法,还辱骂执法人员,拿塑料凳子砸向执法人员,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执法威严。执法人员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执法人员和商贩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询问。
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判定该商贩的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暴力抗法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暴力抗法行为也绝非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将违法者推向更沉重代价的深渊。法律红线不容触碰,任何挑战执法权威的行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执法队伍秉持文明执法理念,用温情与专业传递法治温度,也需要广大群众恪守文明守法底线,以理解与支持回应执法工作。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能多一份换位思考,多一份包容体谅,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 乐平镇综合执法队、畅享乐平
编辑: 12345的伍
审校:龙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