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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个镇级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白坭推出1000万元扶持资金!
粤有料 0 广东省佛山市
发布:2024-05-02 (16:32:44)

《白坭特色文创专业镇文旅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

推出三年共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激励措施

这是全佛山首个镇级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0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白坭镇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发展,赋能产业转型,提升城镇品位,传承创新文化,进一步发挥白坭镇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推进文商旅融合发展,创新升级文旅业态,构建具有白坭特色的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体系,打造特色文创专业镇,助力白坭创建“百千万工程”典型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白坭镇全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主要是指文创产品创作、创意设计、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创意商业、研学培训、文化旅游等领域产业。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白坭镇范围内,从事文化事业、文旅产业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机构。文化赛事活动类、白坭文化研究和推广类,扶持对象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文化赛事活动举办地须在白坭镇内,研究和推广内容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02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初创企业加速成长


青年创客、设计师、艺术工作者及有关初创企业上报创业项目方案及需求,经事前备案和评审认定通过,对其给予支持。


对在我镇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手续规范完备,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超过半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投资、地价款以及租金等,下同)3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主营业务包括文学艺术创作、音乐创作、摄影、舞蹈、体育等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文旅产业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出资发展休闲文旅、酒店民宿、特色餐饮等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400万元,择优扶持。



第六条 支持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发展



(一)升级补贴

鼓励民宿提升服务等级。特色民宿开业满1年后,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进行评定,首次达到丙级、乙级、甲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资金特色民宿获得等级晋升,以两级别扶持资金差额进行进一步扶持奖励。

鼓励餐饮、住宿企业入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餐饮、住宿业独立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鼓励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入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1.6万元扶持。


(二)场地补贴

在白坭镇内购买物业自用或租用物业的规上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企业,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照20元/月/平方米、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场地补贴(不含空地),补贴期限不高于3年。如租用物业租金标准低于10元/月/平方米的,则按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单价标准进行补贴。申报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补贴按年申报。如租用物业期限少于3年的,则按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计算。


本条合计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择优扶持。



第七条 激发重点文化事业、文旅产业载体发展活力



(一)物业改造补贴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白坭镇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将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改造提升为文化事业、文旅产业载体的,新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包括厂房、设备投资、地价款以及租金等,下同)不少于100万元,改造方案经事前备案和评审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物业改造方奖励:

1.改造完成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2.经营文化事业、文旅产业园区总建筑面积80%及以上完成招商并用于经营文化事业、文旅产业的,每年举办参与人员不少于300人次的文旅活动不少于12场次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园区运营商奖励

对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产业载体园区运营商引进三水区外规上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企业进行奖励。新增规上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对园区运营商进行奖励。该企业第二年依然在库且仍在园区内,且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的,则继续对园区运营商给予5万元奖励。


(三)品牌奖励

支持申报各类荣誉称号。

1.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区(基地)、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非遗研究基地、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站、版权示范基地、工业遗址、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及其他经评审认定的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称号级别,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同一个空间获得不同类别荣誉的,每个类别可以按照最高级别叠加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本条合计补助上限为250万元,择优扶持。



第八条 支持引进和培育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



(一)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

对用人单位新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且对白坭特色文化事业、文旅产业打造作出积极贡献的,经评审通过,按照以下标准对用人单位予以补贴。

1.引进正高职称(或同等级别)人才的,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文化事业、文旅产业类人才的,政策有效期内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引进副高职称(或同等级别)人才的,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文化事业、文旅产业类人才的,政策有效期内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3.引进国家承认的文化艺术专业学科评估C级及以上或者院校评级B级以上的本科学历大学毕业生且年龄在30岁(含)以下的,政策有效期内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万元。   

用人单位申报时须与上述人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白坭镇购买社保满6个月。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名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在白坭镇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同一年度只能计算一次补贴。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15万元,择优扶持。


(二)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技能人才中,具备精湛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工作中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取得高级工(3 级)、技师(2 级)、高级技师(1 级)等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工匠人才是指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为所在单位或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工匠人才对应标准:由区(县)级行业协会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高级工(3 级)层次,由区(县)级政府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技师(2 级)层次,由市级以上政府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高级技师(1 级)层次。

用人单位新招收相关专业院校或职校毕业生从事文化事业、文旅产业,满足“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白坭镇为其购买社保满6个月”条件的,经评审通过,按每名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名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在白坭镇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同一年度只能计算一次奖励,单个用人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15万元,择优扶持。


(三)鼓励打造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研习基地

1.支持用人单位和国内外知名大学、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实习基地、科研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孵化平台,鼓励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对于每年接收100个学生以上、人均研学时长不少于1个月的,经评审认定通过,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万元奖励。

2.支持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与知名大学、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对于每年接收学生在白坭镇实习3个月以上、从事工艺美术或非遗生产创作、并于当年在白坭镇参加1次以上创意市集或原创作品展览活动的,经评审认定通过,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名大师/传承人每年奖励上限为6万元。

以上1、2小点,同一时段同一名额不作重复奖励,同一学生实习期跨年度的只计算其中1年。本项合计补助上限为20万元,择优扶持。

用人单位同一人才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多项的,由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奖励。本条合计补助上限为50万元,择优扶持。



第九条 支持文化赛事、研学活动



(一)公益性展馆扶持

支持在白坭镇创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公益性民办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艺术类展馆。要求展馆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能提供讲解导览、公益培训、公益展览等各类公共服务。经评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展馆,每个展馆给予5万元补贴。


(二)大师工作室扶持

支持在白坭镇租用或购买物业自用创办大师工作室。对于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展览展示空间超过40%的工作室,经评审,每个工作室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政策期内,每家工作室只能申请1次,申请期限为1年。

创办人为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其他相同级别的,每年经评审通过,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工作室,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10元/月/平方米给予补贴。如租用物业租金标准低于10元/月/平方米的,则按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单价标准进行补贴。


(三)赛事奖励

在白坭镇范围、从事文创产品生产创作的文化事业、文旅产业人才参加各类竞赛,获奖作品能凸显白坭文化特色的,经评审通过,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参加佛山市宣传文化系统(含文联)举办的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金奖)的,奖励2000元;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奖励1500元;获得三等奖(铜奖)的,奖励1000元;获得入围(入选)奖的,奖励800元。

2.参加广东省宣传文化系统(含文联)举办的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金奖)的,奖励5000元;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奖励4000元;获得三等奖(铜奖)的,奖励2500元;获得入围(入选)奖的,奖励1500元。

3.参加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含文联)举办的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金奖)的,奖励8000元;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奖励6000元;获得三等奖(铜奖)的,奖励5000元;获得入围(入选)奖的,奖励3000元。

4.同一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可申请一次。


(四)研学奖励

在白坭镇注册登记,具备承接公共文化或提供教育培训的文艺、文旅法人单位,在白坭镇范围内承接公共文化或提供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的,研学备案全年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每个团体每年给予2万元扶持。对白坭镇内收费景点(须为法人单位,下同)进行扶持,接待备案研学全年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景点,每个景点每年给予2万元扶持。

本条(一)、(二)同时满足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本条合计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择优扶持。



第十条 支持研究和推广白坭本土文化



鼓励文创产品工作者进行本土文化理论研究,对白坭本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或有重要历史研究价值,特别是处于文创产品发展前沿,特色鲜明,服务白坭镇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作用明显、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或成果,经评审通过,给予相应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以“白坭本土文化”为主题的著作,给予出版资助。出版有书号的书刊、画册等印刷品,每项活动奖励10000元;在佛山市、广东省、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含文联、各文艺协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包括:文章、图片、艺术创作等)的,分别奖励300元、800元和3000元;在佛山市、广东省、国家级非宣传文化系统主办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包括:文章、图片、艺术创作等)的,分别奖励200元、500元和1000元。


2.创作网络平台作品在新媒体客户端、微信视频号、抖音、小红书、喜马拉雅等网络平台发布,浏览量超过10万、50万、100万、500万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和5000元。


3.对于以“白坭本土文化”为主题创作的作品参展,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展会,每次参展给予5000元补助;由省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展会,或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部门参与举办的其他国际文化及相关产业展会,每次参展给予3000元补助。


4.对于以“白坭本土文化”为主题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后,一次性资助3万元;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后,一次性资助1万元。


5.对于以“白坭本土文化”为主题的文创产品,入选区级以上特色手信评选,且投入制作、销售的,每个文创产品一次性资助1万元。


6.同一作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可申报一次;同一位作者有不同类别著作的,可以跨门类申报。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本条合计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择优扶持。  



03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不用事前备案和评审的扶持条款,具体申报内容以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需要事前备案和评审的条款,申报主体应在事前向白坭镇政府提交申请(附上证明材料),待备案通过后方可在实施以后申请奖补。白坭镇政府根据实施效果和申请材料,按照“择优扶持”原则,按相关程序审批决策,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如各项目申报补助总额或申报项目总数超过本办法核定的各类别补助总额或申报项目总数,则进行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另行制定。政策期内,单个申报主体累计最高扶持补助金额为150万元。


04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的,经查实后,追回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扶持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05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超过”“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同时享受白坭镇内同类多项扶持政策时,除非另有规定,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第十六条 对白坭镇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活动或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3年共设立扶持资金1000万元,各类别补助上限可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须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向社会公示。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原已在有效期内申报备案但未执行完毕的奖励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提交齐全资料的,仍可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完成;未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1年内提交齐全资料的,不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白坭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每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由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汇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后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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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坭特色文创专业镇文旅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

一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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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坭发布


编辑:李大米

审核: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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